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促进首都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升级、支撑对外开放、规范社会治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本市各单位积极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首都标准化发展纲要2035》《北京市标准化办法》和北京市推动标准化工作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鼓励各单位创制先进标准、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活动、提升标准国际化水平、争创标准创新贡献奖和推动标准转化等标准化工作的补助。
第三条 补助资金遵循严格管理、科学评估、突出重点、择优补助的使用原则。补助资金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专家评审或考核评估后,给予资金补助的财政补助方式。
第四条 资金由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开展补助申报,审核确定具体补助项目并根据最终确定的项目拨付经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管和绩效评价。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组织标准化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终审,择优确定补助项目。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下达预算。加强补助资金管理,做好预算管理情况监督工作。
第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拟支持项目名单进行公示(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核确定的具体补助项目确定年度补助资金额度,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确定下一年度预算规模,并申请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审核后统筹纳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
第三章 标准项目补助
第九条 补助资金支持的标准项目是指正式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
第十条 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应于补助申报的上一年度正式实施(以标准公告公布的标准实施时间为准);团体标准还应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进行公开,并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公共管理等工作中应用。
第十一条 标准项目补助范围和额度如下:
(一)国际标准分三档给予补助资金: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
(二)国家标准分三档给予补助资金:30万元、20万元和15万元;
(三)行业标准分三档给予补助资金: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
(四)本市地方标准分三档给予补助资金: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
(五)团体标准分三档给予补助资金: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
京津冀区域协同标准在相应档次上增加补助资金5万元。
第十二条 标准项目补助资金申报应由标准编制排名第一的起草单位提出,补助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由申报单位与其他起草单位自行协商确定。
同一单位年度标准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标准化示范试点活动补助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支持的标准化示范试点活动包括国家级和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是指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设立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设立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有关部门共同申报并组织,围绕标准化工作开展的、具有一定规模、起示范带动作用的活动。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是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围绕标准化工作开展的、具有一定规模、起示范带动作用的活动。
第十四条 标准化示范试点活动需按照有关示范试点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通过后择优拨付补助资金。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编制标准化示范试点活动支持项目类别清单,并根据标准化示范试点活动建设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标准化示范试点活动补助额度如下:
(一)国家对标准化示范试点补助资金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国家对标准化示范试点补助资金没有明确规定的,国家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给予补助资金30万元,国家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给予补助资金20万元;
(三)市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给予补助资金20万元,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给予补助资金15万元。
京津冀区域协同示范试点活动在相应档次上增加补助资金10万元。
第十六条 标准化示范试点活动项目补助资金申报应由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建设的项目承担单位提出。
第五章 推动标准国际化补助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支持的推动标准国际化项目包括参与国际标准组织和推动创制标准海外示范应用。国际标准组织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其他专业类国际标准组织。推动创制标准海外示范应用是指推动创制标准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其他国家开展标准应用示范。
第十八条 申报参与国际标准组织相关项目,应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相关批复文件和国际标准组织的决议(纪要)或确认通知。
第十九条 参与国际标准组织补助额度如下:
(一)对新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择优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金额资金100万元、50万元;
(二)对本单位中国籍人员新担任国际标准组织或技术委员会主席,国际标准组织或技术委员会副主席、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分技术委员会副主席的单位,择优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第二十条 参与国际标准组织补助资金应由首次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或者新担任国际标准组织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中国籍人员所在单位申请。同一单位承担多个国际标准组织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或者同一单位的中国籍人员担任多个国际标准组织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由单位自主选择进行申报。
同一单位年度参与国际标准组织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推动标准海外示范应用的单位,择优每个单位给予补助资金50万元。
第二十二条 推动创制标准海外示范应用补助资金应由首次推动标准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推广应用的单位申报,且申报单位是该标准编制排名前三位的起草单位之一。
第六章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补助
第二十三条 补助资金支持的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是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授予的标准项目奖项目。
第二十四条 获得上一届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补助资金30万元、20万元、15万元。
第二十五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补助资金申报应由标准编制排名第一的起草单位提出,补助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由申报单位与其他起草单位自行协商确定。
第七章 标准转化补助
第二十六条 补助资金支持的标准转化项目是指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送的,将本市地方标准或北京社会团体发布的团体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立项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标准转化项目补助范围和额度如下:
(一)推动本市地方标准或北京社会团体发布的团体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立项的,择优给予补助资金20万元;
(二)推动本市地方标准和北京社会团体发布的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立项的,择优给予补助资金10万元。
第二十八条 标准转化项目补助资金申报应由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或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申报。
同一单位年度标准转化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章 资金的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条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经费支持: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申报补助资金的项目已经获得本市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三)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四)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近两年内因标准或质量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
(六)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三十一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与申报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明确工作要求、资金支持额度和资金使用要求。
第三十二条 申报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协议或合同要求完成工作,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获得补助的单位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人员工资福利、维持单位运转、修建楼堂馆所等中央和本市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以及购置公务车辆等其他与标准化无关的活动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三条 获得补助的单位应按要求提交评价报告。未按要求提交报告的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权取消以后年度该单位申请补助资金的资格。
每年12月31日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市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实施效果评价报告。
第三十四条 获得补助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追缴扣回补助资金:
(一) 提供虚假材料,故意套取财政补助资金;
(二) 同一项目已享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三)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拒绝报送评价报告等情况;
(四) 其他严重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接受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对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补助资金不适用于行政机关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解释。
第三十八条 各区政府应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和标准化需求,制定相应的标准化补助政策,共同推动首都标准化战略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京财党政群〔2020〕3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