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信发函〔2021〕13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十五条和《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审查,东方中讯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华测电子认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辽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符合继续从事电子认证服务条件,予以换发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见附件)。
现予通告。
附件:2021年换发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第二批).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