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广州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5月17日发布《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关于支持大模型等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融合 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其中明确,对《措施》有效期内连续3年营业收入正增长,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数字化转型成熟度贯标,且贯标评定达到平台级(或5星级)、生态级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详细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关于支持大模型等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融合 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发展若干措施》(穗埔工信规字〔2024〕2号,以下简称《措施》),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关于支持大模型等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融合 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企业或机构(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创新驱动 推动数字产业集聚发展
第一节 支持数字经济示范园区经营发展
第三条 在《措施》有效期内,遴选不超过3家5G、云计算、大数据、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信创、商用密码、大模型、数据要素等特色数字经济示范园区的运营单位,给予每家最高150万元的运营补贴。申请本扶持的园区运营单位具体认定条件和说明如下:
(一)园区土地权属清晰,范围明确,提供的可自主支配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
(二)需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团队成员10人以上,其中不少于5人具备学士学位或以上。
(三)申报单位须通过建设公共服务系统等方式为入驻企业提供数字化基础设施支撑、产数融合供需对接、网络及数据安全服务。
(四)在《措施》有效期内,须引入或培育不少于10家在本区新增纳统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或制造业企业,累计不少于20家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或制造业规模以上企业。
第四条 在《措施》有效期内,自数字经济示范园区认定起,按每年实际运营经费的50%给予每年最高75万元的运营补贴,累计不超过150万元。
第二节 支持数字创新企业加速汇聚
第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租用或购置本区认定的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内办公用房给予补贴,在《措施》有效期内,按实际租金的50%,每平方米最高50元/月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或按购置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最高60万元。
第六条 申报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措施》有效期内落户本区。
(二)落户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在次年同比增长10%以上。
(三)主营业务应是与5G、云计算、大数据、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信创、商用密码、大模型、数据要素等数字经济相关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或制造业企业。
(四)企业在《措施》有效期入驻本区认定的数字经济示范园区,租用或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
第七条 数字经济示范园区按照本细则第二章第一节【支持数字经济示范园区经营发展】的相关要求和规定组织认定。
第八条 本条款所称租用或购置的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仓库和宿舍。享受租金补贴期间,办公用房对外转租、转售、分租、长期空置和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事务,应当退还相关补贴。
第九条 申请租用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在租用本区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办公用房期间足额缴纳租金,采用事后补贴方式。补贴期从数字经济示范园区认定之日起至《措施》届满。
第十条 申请购置办公用房补贴相关规定如下:
(一)申请购置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办公用房购置时间需在《措施》有效期内,并在其入驻园区认定为数字经济示范园区之后。
(二)购置办公用房补贴以购房发票、购房合同、支付凭证、房产完税证明、不动产权证等房产购置材料为准。
第十一条 若企业先获得租用办公用房补贴后购置办公用房的,按照补差额的方式给予补贴;若企业先获得购置办公用房补贴再租用办公用房的,将不重复享受本条款补贴。
第三节 强化关键软件创新应用
第十二条 支持本区基础软件、工业软件相关企业在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办公套件、开发测试工具等基础软件,以及研发设计、生产控制、经营管理、工控安全等工业软件的自主研发,引导企业在政务、电力、金融、工业生产、工控安全等领域形成示范应用,对投入累计不低于500万元(不含税),且扶持年度软件销售总额不低于200万元的国产化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产品,按其扶持年度实际销售回款额的30%给予一次性最高60万元补贴,政策有效期内累计补贴的产品数量不超过25款。相关要求如下:
(一)申报产品须入库广州市关键软件产品资源池。
(二)申报产品研发团队不少于20人。
(三)申报产品的项目总投入额(不含税)仅限于产品研发所发生的软件购置费、设备购置费、软件研发人员费、设备及网络租赁费(含云服务)、软件测试费及其他费用(不得超过实际总投入额的10%)。
(四)申报产品及其升级版本实现市场化销售且扶持年度销售总额不低于200万元(包括产品或者服务形式)。
(五)申报产品已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权利取得方式须为原始取得(如属于共有,则要求申请单位为第一权利人,且提供共有权利人同意申请本项目的书面材料)。申报软件著作权证书登记的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为1.0。
(六)申报产品须提供相应的信创适配证书及信创产品应用材料。若符合条件的关键软件产品数量超过可补贴产品数量时,以扶持年度软件销售总额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产品进行排名,排名超出可补贴产品数量的申报产品不予补贴。
第十三条 对新取得国推商用密码产品认证证书的30款商用密码产品,每个产品给予5万元补贴,单个企业最高30万元,相关要求如下:
(一)新取得国推商用密码产品认证证书是指在本《措施》有效期内,根据《商用密码管理条例》,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建立的商用密码认证制度以及技术规范、认证规则,在经过认证委托、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认证评价与决定等认证实施程序后,企业获得的商用密码产品认证证书。商用密码产品认证证书委托人名称应与申请企业名称一致。
(二)在本《措施》有效期内,从2025年起集中受理补贴兑现,每次兑现10款商用密码产品,每款给予5万元补贴。累计兑现30款商用密码产品,单个企业补贴上限30万元。
(三)同一款商用密码产品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已获得《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促进商用密码科研创新和产业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20〕20号)补贴的商用密码产品,不享受本补贴。
(四)申请兑现“商用密码产品补贴”流程如下:
1.提交申请:企业通过“黄埔兑现通”平台提交申请(即“线上申请”)进行材料预审。
2.实质审核:区密码主管部门对通过预审的商用密码产品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核,审核结果在“黄埔兑现通”平台公示。
如当年实质审核通过的名单等于或不足10款,按实际审核通过的名单予以补贴;如当年实质审核通过的名单多于10款,则按企业在“黄埔兑现通”平台提交补贴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对前10款产品予以补贴;如当年补贴额度=当年额度(10款)+上一年顺延的剩余额度,则按实际的额度数量予以补贴,规则不变。
3.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资金核拨手续。
第四节 支持高水平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
第十四条 对《措施》有效期内,经我区按上级文件要求组织申报,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评选为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服务商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对《措施》有效期内,经我区按上级文件要求组织申报,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评定为特色型或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服务商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措施》有效期内,服务商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本项扶持政策,如在《措施》有效期之内,申领过特色型或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奖励,再次获评为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服务商,以补差额的方式按最高档给予扶持。上述工业互联网平台认定时间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公布通知时间为准。
第三章 融合互促 加快制造产业数字转型
第一节 支持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
第十七条 《措施》有效期内对经国家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的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牵头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同一牵头企业获得的国家、省级和区级配套金额如超过企业自筹金额,超过部分区级配套金额不予补贴。
第十九条 具体项目申报以发布的办事指南或通知为准。
第二节 支持规上企业开展“四化”升级改造
第二十条 在《措施》有效期内,对获得广州市“四化”改造补助的规上制造业企业,按经认定的实际区内改造投入金额给予5%的补助,单个企业获得的补助金额最高2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能够针对企业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需求,运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新一代移动通信等数字技术,以数据为驱动,对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仓储物流、销售服务等业务环节,进行软硬结合的数字化改造,促进产业链、供应链高效协同和资源配置优化。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建设实施场地属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
第二十三条 申报企业须委托经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四化”评估诊断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开展并完成数字化转型相关诊断工作。
第二十四条 《措施》有效期限内,企业数字化转型实际发生费用须达到500万元以上,实际发生费用包括开展数字化转型建设相关的硬件投入、软件投入、网络投入费用等,不包括场地费用、水电费、人员费用等企业运营所需费用。
第二十五条 《措施》有效期限内已完成数字化转型建设或改造,具有数字化相关配套设备设施,包括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所需的数据、网络、平台要素条件,实现工业企业设备数据、系统数据、供应链数据等数据要素“上云上平台”并在云端或平台集成、分析、应用。
第二十六条 同一个企业在《措施》有效期内仅可享受一次扶持。
第二十七条 须具有不少于3项可量化、可考核的经济效益指标,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前后在运营成本、产品研制周期、生产效率、产品合格率、能源利用率、设备服务平台接入数量等方面的变化情况。
第二十八条 采用事后补助方式,相关项目须在《措施》有效期内入库广州市“四化”改造项目库,并按照广州市“四化”改造项目的相关要求参与验收,验收通过之后按照核算金额给予一次性补助。如企业在《措施》有效期内入库,在《措施》有效期之后完成验收,仍可以按照相关要求申领改造补助。
第三节 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
第二十九条 《措施》有效期内,对开展数字化转型改造的制造业中小企业给予区内“数字化转型”建设费用5%的补助,单个企业获得的补助金额最高200万元。
第三十条 在项目实施前须参与“四化”评估诊断,并于项目完成后取得良好效果。鼓励项目申报单位选用广州市“四化”赋能重点平台商开展“四化”改造。
第三十一条 在《措施》有效期内遴选不超过30家企业,采用事后补助方式,对相关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核定的项目投入费用包括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和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传感器、工业控制系统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和工业控制设备支出,不含税,不包括场地费用、水电费、人员费用等企业运营所需费用。
第三十二条 具体项目申报以发布的办事指南或通知为准。
第四章 标准引领 加快树立行业转型标杆
第一节 支持树立国家级数字化示范标杆
第三十三条 对《措施》有效期内连续3年营业收入正增长,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数字化转型成熟度贯标,且贯标评定达到平台级(或5星级)、生态级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三十四条 本项目发放额度如下:
(一)对于数字化转型成熟度贯标达到平台级(或5星级)的企业,申报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的一次性补贴,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50万的一次性补贴。
(二)对于数字化转型成熟度贯标达到生态级的企业,申报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80万的一次性补贴,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的一次性补贴。
第三十五条 在《措施》有效期内达到多个扶持档次的,以补差额的方式按最高档给予扶持。
第二节 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化能力和安全评估
第三十六条 在《措施》有效期内对本区30家通过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分类分级评估达到三级的制造业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补助。
第三十七条 若符合条件的企业超过可补助数量时,以扶持年度企业产值进行排名,排名超出可补助数量的企业不予补助。
第三节 支持制造业企业诊断评估
第三十八条 鼓励本区制造业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网络化协同、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提升。在《措施》有效期内支持500家制造业企业开展“四化”评估诊断,给予每家被诊断的企业最高1万元补贴。
第三十九条 申领补贴的企业须通过广州市遴选入库的“四化”评估诊断机构开展的评估诊断,并通过验收。具体项目申报以发布的办事指南或通知为准。
第五章 强健算力底座 支持大模型创新研发
第一节 支持大模型创新研发
第四十条 【通用大模型创新主体奖励】在《措施》有效期内,遴选1家技术创新性强、性能好的通用大模型相关创新主体,按实际购买或租用区内算力投入金额的30%进行补助,单个主体获得的补助金额最高300万元。
(一)申报主体须对研发的大模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合法取得知识产权且知识产权清晰。
(二)申报主体所提交的大模型产品须具备至少两项落地案例,优先支持应用广泛的通用大模型相关创新主体。
(三)提供算力服务的数据中心须通过节能审查。
第四十一条 【垂直大模型创新主体奖励】遴选5家技术创新性强、应用生态丰富的垂直大模型相关创新主体,按实际购买或租用区内算力投入金额的30%进行补助,单个主体获得的补助金额最高100万元。
(一)优先支持在工业大脑、机器人协助制造、机器视觉工业检测、设备互联管理、大型设备能耗优化等智能制造创新场景的应用。
(二)申报主体须对研发的大模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合法取得知识产权且知识产权清晰。
(三)申报主体所提交的大模型产品须具备至少一项落地案例,优先支持应用广泛的垂直大模型相关创新主体。
(四)提供算力服务的数据中心须通过节能审查。
第四十二条 申报主体在通用或垂直大模型中仅选择一类进行申报。
第四十三条 以实际购买或租用区内算力合同金额(不含税)计算补贴金额基数,采用事后补助方式进行补助,即申请补助时企业已完成相关算力合同支付并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补助期为《措施》有效期内企业实际租用期。每次申请补助期为一年,少于一年则按照实际补助期申请。
第二节 支持大模型、云服务应用推广
第四十四条 通过“云服务券”、“大模型券”推动企业应用大模型、云服务,面向本区小微制造企业,发放价值2000元/张的“云服务券”、“大模型券”共2000张,降低小微企业使用服务成本,同一家企业最多申请1张“云服务券”或“大模型券”。
第四十五条 “云服务券”可用于支持购买云服务商提供的基础设施层、平台系统层和业务应用层云服务。其中,基础设施层云服务包括计算资源、存储资源、网络资源和安全防护等上云服务,平台系统层云服务包括数据库平台、大数据分析平台、物联网平台、软件开发平台等上云服务,业务应用层云服务包括生产管理、研发设计和其他应用等上云服务。
第四十六条 “大模型券”可用于企业购买智能算力服务。
第四十七条 申领企业条件如下:
(一)申领企业是在本区有效存续的制造业企业。
(二)申领企业须采购或租赁本区支持的云服务或智能算力服务,服务金额应大于2000元,且须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八条 2000张“云服务券”、“大模型券”按扶持年度配额,具体的申领方式和使用方式以发布的办事指南或通知为准。
第六章 生态建设 夯实转型服务公共基础
第一节 支持打造企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
第四十九条 打造面向产业的生产制造、研发设计、经营管理等全过程业务需求的企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对符合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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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建设条件的单位,按政策有效期内投入金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500万元。
第五十条 企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建设运营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可自主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营活动。申报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畅通供需对接渠道、深化生态协作的能力,在《措施》有效期内,每年面向区内企业举办不少于10场数字化转型相关的会议或活动。
(二)建有完善的运营平台,具备保障日常运营、技术服务工作开展的团队。
(三)具备数字化转型规划指引、资源汇聚、综合管理等能力,为区内企业提供全方位支持、专业化培训等数字化转型服务,参与不少于50家区内企业“四化”评估诊断服务。
(四)具备较丰富的成果转化和商业化经验,区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建设运营单位联合其生态伙伴,围绕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物流售后等方面多样化需求,为区内企业提供各类“小快轻准”(即小型化、快速化、轻量化、精准化)产品不少于5款,项目申报时相关产品已在中小企业中部署应用并获得良好成效,助力企业加快实现转型发展。
第五十一条 具体项目申报方式以发布的办事指南或通知为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企业在《措施》有效期内或规定时间内符合扶持条件的,即可申请相关扶持金。申请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向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相关部门在政策兑现系统公开的对应事项的办事指南或通知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中关于高水平工业互联网平台、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四化”升级改造、数字化转型成熟度贯标、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分类分级评估的扶持,如相关的国家、省、市的政策发生变更,或本细则所引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如有修改或者重新制定的,应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营业收入相关数据以企业提供的具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审计报告)报表的数据为准。其中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年营业收入是指当年1-11月的营业收入(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细则涉及的营业收入以万位计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长率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舍尾法)。
本细则所涉及奖励币种为人民币,最终奖励金额计算精确到元(舍去元位后的尾数)。
本细则中的“以上”、“不少于”、“不低于”、“不超过”、“最高”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企业只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扶持进行申报。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所需资金由广州开发区管委会、黄埔区人民政府安排,纳入资金发放部门年度预算安排,并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按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的有关文件规定负责资金审核发放。各部门按照区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相关扶持奖励补贴的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数额,并且其比例和金额受年度资金预算总量控制。
具体政策兑现工作,按照《措施》和本细则的分工,由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涉及的事项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因奖励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九条 申请本细则奖励和扶持资金的企业或机构须承诺对相关政策及约定已知悉,并签订相关承诺书。
第六十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本《措施》资金的,或违背相关承诺的,一经发现,本区各资金发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对企业失信行为依法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0日。
来源: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