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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勤院士:所有智能体必须对应明确责任主体 AI不能脱离现行法律框架单独存在
2026-03-27 返回列表

    2026年3月25日,博鳌亚洲论坛“AI+”:数智赋能产业升级分会现场,中国工程院院士、清华大学讲席教授、清华大学智能产业研究院院长张亚勤指出,今年人工智能主要呈现三大趋势。第一,从生成式AI迈向智能体AI;第二,从信息智能向物理智能与生物智能延伸;第三,从AI技术走向“AI+”。张亚勤在论坛上指出,例如:开源AI智能体“龙虾”(OpenClaw)这类应用,其主体责任方究竟是谁?这一问题在技术层面目前仍无法实现有效落地。同时表示,当前AI发展面临的风险已经相当高。暂且不论物理AI与生物AI,仅数字AI领域就存在诸多问题,有些显而易见,有些则隐蔽难察。如今互联网上已有65%的内容由AI生成,这些内容一旦出现问题、遭到污染,用其训练出的模型也会随之被污染,最终导致模型参数、开源成果等一并受到影响。张亚勤建议,现有法律体系中,大约七成至八成是可以适用的,AI不能脱离现行法律框架单独存在,面对智能体等新技术新业态,我们需要积极应对,加强国际合作,把当下能够推进的工作切实落地。需要科学家、工程师、企业家以及政策制定者、决策者等共同携手、通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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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认为,张亚勤提出“AI不能脱离现行法律框架单独存在,所有智能体必须对应明确责任主体”,主要基于技术失控风险、责任归属困境、法律滞后性挑战以及社会伦理需求四方面核心考量,具体分析如下:

一、技术失控风险:系统性风险需法律约束

(一)内容污染与自我繁殖:当前互联网上已有65%的内容由AI生成,若这些内容存在不实信息,将作为新的训练数据进入AI模型,导致错误内容指数级泛滥。例如,虚假新闻、误导性信息可能通过AI生成并传播,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二)物理与生物智能风险:当AI进入物理智能阶段(如无人驾驶、机器人系统)或生物智能层面(如脑机接口),风险将直接威胁人身安全。例如,多智能体协同行为中的决策失误可能导致交通事故或医疗事故。

(三)恶意使用风险:AI在化学、生物、放射性、核(CBRN)领域的恶意使用风险已从“低”升至“中”,威胁显著增强。例如,AI可能被用于制造生物武器或进行网络攻击。

二、责任归属困境:明确主体是问责前提

(一)传统责任框架失效:AI智能体的决策链条涉及算法开发者、系统部署者、数据提供方以及实际使用者等多方主体,其运行结果可能脱离具体个人的直接控制。例如,一个被授权管理公司账户的AI Agent因错误解读市场信息而进行失败投资,责任难以划分。

(二)法律主体资格缺失:任何司法管辖区都不承认AI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因此责任最终需由“人”来承担。但现有法律框架对于AI智能体的责任归属仍存在滞后性,尤其是对于具备实体行动能力的智能体(如医疗机器人、养老机器人),责任究竟应由生产者、算法提供者、系统运营者还是使用者承担,现有法律仍在不断完善之中。

(三)避免责任推诿:明确责任主体可以避免各方在事故发生后相互推诿责任,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例如,在自动驾驶汽车事故中,若责任主体不明确,可能导致受害者难以获得赔偿。

三、法律滞后性挑战:动态治理适应技术发展

(一)立法程序难以提前覆盖:新技术发展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和多样性,立法程序很难在前期就对所有可能情形作出详细的规定。例如,AI智能体的出现打破了传统法律主体与行为责任的对应关系,要求法律规制既需关注个体行为,又需应对系统性风险。

(二)过度前瞻性立法可能抑制创新:若在技术未成熟时进行过度前瞻性的立法,可能导致规范失准,甚至抑制创新活力,破坏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因此,更行之有效的方式是在发展中治理,在应用中完善。

(三)动态治理与多元参与:张亚勤院士提出在鼓励创新的同时要动态治理,通过部门协同以及政产学研之间的有效沟通,形成更加灵活的治理结构。例如,建立分级体系对前沿大模型进行监管,要求实体的映射和标识等。

四、社会伦理需求:维护人类主体地位

(一)伦理底线不可突破:技术不能对人类的整体安全构成威胁,也不能突破人类社会的基本秩序。明确责任主体可以确保AI智能体的行为符合伦理规范,避免对人类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二)保障数据合法使用:AI智能体的运行高度依赖数据支撑,划定数据收集和处理的边界,保障数据被合法、正当、必要地使用,是维护人类主体地位的重要体现。例如,避免AI智能体滥用用户数据或侵犯用户隐私。

(三)促进技术可持续发展:通过明确责任主体和加强法律监管,可以推动AI技术的健康发展,避免技术滥用或失控对社会造成危害。例如,确保AI在医疗、教育等领域的应用符合伦理规范和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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