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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商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办法
2026-05-06 返回列表



中国电子商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要求,更好地发挥商会作为第三方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鉴定评价的专业化、规范化、体系化发展,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由组织或个人完成的电子信息相关领域的各类科学技术项目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具有科学性、创性、先进性等属性的新课题、新专利、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科技创新成果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评价(以下简称“评价”)是指中国电子商会(以下简称“商会”)聘请专家,坚持客观公正、科学民主、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被评价的成果进行审查与辨别,对其科学性、先进性、创性、应用前景等进行的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对成果的知识产权不做评价。

第四条 中国电子商会独立接受电子信息相关领域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有偿提供科技成果评价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第二章 鉴定评价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评价范围

(一)电子信息领域相关的研究成果;

(二)用于电子信息教学、科研、生产、实验室建设、技术改造等的新课题、新专利、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

(三)为电子信息科研、产品开发和生产提供服务的科技咨询、标准、计量、质量可靠性、环境检测、成果转化应用等方面的科技成果;

(四)可直接指导应用电子信息技术研究和开发、并已呈现出实际效果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五)其他与电子信息领域有关的科技成果。

第六条 评价内容

(一)技术创新程度、技术指标先进程度;

(二)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

(三)成果的重现性和成熟程度;

(四)成果应用价值与效果;

(五)取得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六)进一步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七)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三章 评价组织

第七条 商会下设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办公室,具体负责评价管理工作。

第八条 根据评价项目,选聘5-15位专家由组成评价委员会,可以采用会议评价和通讯/函审评价两种形式开展鉴定评价,在讨论答辩的基础上对成果出具鉴定评价意见。

  (一)会议评价 需要对科技成果进行现场考察、测试,或需要经过答辩和讨论才能做出鉴定评价的,可以采用会议鉴定评价形式。

  (二)通讯评价 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答辩和讨论即可做出评价的,可以采用通信评价形式。

第九条 评价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敏锐的洞察力和较强的判断能力,熟悉被评价内容及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

(二)具有良好的资信和科学道德,认真严谨,秉公办事,客观公正,热心科学技术事业,敢于承担责任。

第十条 评价专家权利及义务

(一)独立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鉴定评价原则;

(三)奉行求实、诚信、中立的立场,不因成见或偏见影响评的客观性。

(四)遵循廉洁公正、不徇私情、不接受礼物礼金、不相互请托打招呼,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个人利益;

(五)严格保密工作纪律,保守被评价成果的技术秘密,自觉维护成果完成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不随意透露鉴定评价过程中的任何信息;

(六)评价专家应对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七)与被评价方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其他关系的评价专家不能参与评价。

 

第四章 评价程序及提交材料

第十一条 成果评价工作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成果评价申请表(见附件1);

(二)受理后双方签订《科技成果评价服务协议》;

(三)申请人提交成果相关材料;

(四)商会组织评价;

(五)出具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申请成果评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存在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权属争议;

(二)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相关评价要求;

(三)经权威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或检验测试机构出具的有效期一年内的报告;

(四)研究成果成熟,具有经济和社会效益,对本行业科技进步具有推动作用。

第十三条 商会在收到评价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明确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成果鉴定评价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价申请表(复印件);

(二)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

(三)技术报告;

(四)经济分析与效益报告;

(五)具有省级以上资质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

(六)具有资质的相关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基础技术、理论研究类成果或工程类项目可不提供);

(七)已发表论文、出版标准、获奖证书等;

(八)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指在研究过程中所形成的知识产权或技术标准);

(九)项目汇报PPT;

(十)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证书初稿(含专家评价意见);

(十一)其他材料(产品照片、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设计图、应用下场照片等)(不强制提供)。

鉴定项目为新产品时,还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产品技术质量标准及标准化审查报告;

(二)使用及维护说明书;

(三)生产工艺总结报告(评审和技术鉴定项目可免此项);

(四)安全、环保分析及措施报告;

第十五条 成果评价程序

会议鉴定:

(一)批复鉴定申请后,应及时拟定并发出召开鉴定会议通知,主要内容包括: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名称、鉴定形式、日期、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并确定正、副主任。

应于鉴定会前10天将成果的技术资料送达聘请的同行专家,同行专家应认真审查并准备鉴定意见。

(三)需现场测试的成果,测试组专家应于鉴定会前完成测试工作,写出测试报告并签字。

(四)召开鉴定会,由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宣布鉴定会开始,并宣布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鉴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单。

(五)在鉴定委员会主任主持下,成果完成单位、测试组专家、用户单位介绍情况,现场考察与演示,专家质疑、评议,并形成鉴定意见。

(六)在评价委员会对评价意见讨论、表决时,成果完成人员及申请单位人员均应回避,组织或主持评价鉴定单位可派1,2人听取讨论,但不应提出评价意见。

(七)评价专家签字。

 检测鉴定:

(一)组织鉴定单位向经国家认证机构认可的检测机构发出“委托书”,并给成果完成单位做出批复意见。

(二)检测机构依据“委托书”,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对成果进行检测,并出具加盖“成果鉴定检测专用章”的检测报告。

(三)检测数据难以全面表述成果的性能和水平时,组织鉴定单位可聘请同行专家会同检测单位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四)检测机构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交组织鉴定单位审查,并作为《鉴定证书》的正式意见。

函审鉴定:

(一)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同行专家组成函审组,并指定正、副组长。

(二)组织鉴定单位将“函审表”、成果技术资料送专家审阅,30天内专家应将填写的“函审表”、技术资料寄回组织鉴定单位。

(三)组织鉴定单位将“函审表”寄函审组组长、副组长,综合形成函审鉴定意见,签字后寄回组织鉴定单位。

第十六条 评价结论审核

商会成果评价办公室应审查评价结论,并签署具体的意见。商会成果办对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

1.鉴定、评价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规定。

2.鉴定、评价是否客观、真实。如发现鉴定结论不符合“鉴定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及时退回改正;如有缺项或未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应退回重新鉴定,并予补正;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应立即退回,责成重新鉴定、评价或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七条 颁发证书

1.成果完成单位按《评价证书》要求,将专家通过的测试报告、评价鉴定意见等内容填入各栏后,送主持或组织评价单位审查、签字盖章;

2.商会成果评价办公室负责“评价证书”的编号;

3.《评价证书》应符合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4.商会成果办按评价会原件审核评价证书各栏内容无误后,由中国电子商会领导签字,盖章。

第十八条 评价的文件、材料,分别在组织评价单位和申请评价单位规定归档,评价意见和评价委员签字的原件存组织评价单位,复印件交申请评价单位填写《评价证书》用。

 

第五章 评价费用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评价费用本着非营利的原则,根据评价工作的复杂程度和具体活动内容,由委托方以合同形式约定具体费用,费用多少不随最终评价结论而变动。

第十六条 评价费用按照国家及相关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确定。国家及相关部门没有规定的,由评价委托方与商会协商以合同形式约定。

第十七条 对所聘请的评价咨询专家,按照实际工作量和国家相关规定发放技术咨询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4月20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中国电子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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