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首都标准化发展纲要2035》《北京市标准化办法》,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表示,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鼓励各单位创制先进标准、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活动、提升标准国际化水平、争创标准创新贡献奖和推动标准转化等标准化工作的补助。相关补助主要内容如下——
第三章 标准项目补助
第九条 补助资金支持的标准项目是指正式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
第十条 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应于补助申报的上一年度正式实施(以标准公告公布的标准实施时间为准);团体标准还应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进行公开,并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公共管理等工作中应用。
第十一条 标准项目补助范围和额度如下:
(一)国际标准分三档给予补助资金: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
(二)国家标准分三档给予补助资金:30万元、20万元和15万元;
(三)行业标准分三档给予补助资金: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
(四)本市地方标准分三档给予补助资金: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
(五)团体标准分三档给予补助资金: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
京津冀区域协同标准在相应档次上增加补助资金5万元。
第十二条 标准项目补助资金申报应由标准编制排名第一的起草单位提出,补助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由申报单位与其他起草单位自行协商确定。
同一单位年度标准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标准化示范试点活动补助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支持的标准化示范试点活动包括国家级和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是指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设立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设立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有关部门共同申报并组织,围绕标准化工作开展的、具有一定规模、起示范带动作用的活动。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是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围绕标准化工作开展的、具有一定规模、起示范带动作用的活动。
第十四条 标准化示范试点活动需按照有关示范试点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通过后择优拨付补助资金。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编制标准化示范试点活动支持项目类别清单,并根据标准化示范试点活动建设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标准化示范试点活动补助额度如下:
(一)国家对标准化示范试点补助资金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国家对标准化示范试点补助资金没有明确规定的,国家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给予补助资金30万元,国家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给予补助资金20万元;
(三)市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给予补助资金20万元,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给予补助资金15万元。
京津冀区域协同示范试点活动在相应档次上增加补助资金10万元。
第十六条 标准化示范试点活动项目补助资金申报应由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建设的项目承担单位提出。
第五章 推动标准国际化补助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支持的推动标准国际化项目包括参与国际标准组织和推动创制标准海外示范应用。国际标准组织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其他专业类国际标准组织。推动创制标准海外示范应用是指推动创制标准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其他国家开展标准应用示范。
第十八条 申报参与国际标准组织相关项目,应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相关批复文件和国际标准组织的决议(纪要)或确认通知。
第十九条 参与国际标准组织补助额度如下:
(一)对新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择优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金额资金100万元、50万元;
(二)对本单位中国籍人员新担任国际标准组织或技术委员会主席,国际标准组织或技术委员会副主席、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分技术委员会副主席的单位,择优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第二十条 参与国际标准组织补助资金应由首次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或者新担任国际标准组织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中国籍人员所在单位申请。同一单位承担多个国际标准组织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或者同一单位的中国籍人员担任多个国际标准组织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由单位自主选择进行申报。
同一单位年度参与国际标准组织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推动标准海外示范应用的单位,择优每个单位给予补助资金50万元。
第二十二条 推动创制标准海外示范应用补助资金应由首次推动标准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推广应用的单位申报,且申报单位是该标准编制排名前三位的起草单位之一。
第六章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补助
第二十三条 补助资金支持的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是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授予的标准项目奖项目。
第二十四条 获得上一届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补助资金30万元、20万元、15万元。
第二十五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补助资金申报应由标准编制排名第一的起草单位提出,补助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由申报单位与其他起草单位自行协商确定。
第七章 标准转化补助
第二十六条 补助资金支持的标准转化项目是指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送的,将本市地方标准或北京社会团体发布的团体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立项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标准转化项目补助范围和额度如下:
(一)推动本市地方标准或北京社会团体发布的团体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立项的,择优给予补助资金20万元;
(二)推动本市地方标准和北京社会团体发布的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立项的,择优给予补助资金10万元。
第二十八条 标准转化项目补助资金申报应由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或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申报。
同一单位年度标准转化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